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刘某与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景德镇某陶瓷公司2021年发布了淘宝客服招聘信息,刘某于同年11月24日投递简历后,12月16日入职从事客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2日,公司通过微信单方通知刘某终止用工,承诺工资次月结清。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2021年12月16日至2023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足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请求全被驳回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与景德镇某陶瓷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其一,刘某应聘了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网络陶瓷销售岗位。其二,刘某的相关工作群信息显示,廖某系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总经理。其三,刘某所提供的工作群涉及的网络销售产品亦为陶瓷,与景德镇某陶瓷公司的主营业务相符。其四,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对刘某进行了工作内容的关联安排和工资发放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给刘某。故法院依法确认了刘某与景德镇某陶瓷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及由此支持刘某的相关诉请。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在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驱动下的纵深发展,新型就业形态的兴起正在重塑传统劳动关系格局。这种业态革新在赋予劳动者弹性工时安排与自主择业权的同时,也使得劳动关系的界定面临新的挑战。本案中,法院系统审查了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隶属性三重维度,在确证劳动者具体承担企业主营业务内容且接受用人单位实质性工作调度与薪酬管理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该裁判要旨不仅通过确立类案裁判指引价值有效降低了司法救济成本,强化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更切实落实了中央关于维护快递员、网约工等新就业群体权益的改革要求,与当前国家政策导向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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