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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伤请求调换工种被拒,企业随意“开人”小心担责
作者:黄洪涛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4-01-23 08:59:00 浏览量:

劳动者因工伤请求调换工种被拒,工会法援助力维权成功

单方调岗切勿任性 企业随意“开人”小心担责


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因自身情况无法胜任,怎么办?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成功处理一起职工维权案,公司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不当解除,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等合计14.2万元。

刘师傅于1984年入职镇江某国有企业,后企业改制为镇江某制造公司。2016年,刘师傅在工作中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6月,刘师傅被安排至关联企业工作。2023年2月,刘师傅接通知,要求他回原单位从事车床工作。刘师傅自述因手部工伤伤残无法从事车床工作,便于公司要求的报到日至总经理办公室请求予以调换工种,被当场拒绝,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刘师傅报警。在民警到场处置纠纷后,该公司于当天对刘师傅做出开除决定,单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刘师傅来到镇江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工会法援律师张红飞认为,刘师傅是被企业通知单方调岗,并非事先协商一致。在公司要求的到岗日,刘师傅至总经理处要求予以调换工种,应当视为刘师傅不同意企业单方调岗。刘师傅因手部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已向总经理自述无法完成车床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这一事实,安排他继续从事原岗位或调整至适合的工作岗位。

此案经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认为,该公司单方解除与刘师傅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制度依据存在瑕疵,属于不当解除,裁决该公司支付刘师傅经济赔偿金等合计14.2万元。

镇江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维权前哨站”发出维权预警,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享有的用工自主权,可以进行单方调岗,但单方调岗不是随意调岗,必须满足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无不利变更等方面的条件。

实践中,因单方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职工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张红飞提醒,首先,职工应慎重考虑工作岗位调整事项,确有异议的,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其次,在沟通过程中,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客观情况等就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最后,在相关争议解决前,职工要保持理性和克制,不能采取无故缺勤、旷工或扰乱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以免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承担不利后果。此外,职工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注意收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积极向工会组织、人社部门寻求帮助,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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