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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农民工诉求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1-4 9:02:00    作者:王井堪   我要评论

 (工人日报 王井堪 )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河北省无极县53岁的女农民工韩振宣就遇到了这个问题。近日,韩振宣所受到伤害已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案件也进入诉讼阶段。

 韩振宣今年53岁,是无极县小汉村人。她从2004年11月到无极县某有限公司做出胶工,企业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4月25日,她被出胶机器绞断右手,在几名工友的陪同下,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手术,其右手截肢至手腕部位,左手中指缺失一节半,拇指做了植皮手术。

住院期间,企业先后为她支付了2.9万元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企业方拒绝承认韩振宣为其职工。为此,韩振宣将企业申诉到无极县劳动仲裁委,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仲裁委认为,韩振宣作为女职工,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她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07年1月5日,韩振宣起诉到无极县法院,要求确认她和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多名工友作证,法院认定韩振宣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她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3日,韩振宣领取到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书。

 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谦律师说,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超过50周岁是应该退休,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因为上述职工退休后,有养老保险金用来养老;而现实生活中的农民工却不同,他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少人即使超过了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也选择外出打工,用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一味强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据了解,为妥善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伤害的问题,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下发文件,规定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目前,韩振宣正等待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之后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news.sohu.com/20080331/n255996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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