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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待工伤职工有哪些卑鄙“伎俩”?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09-07-19 16:37:00 浏览量:

用人单位对待工伤职工有哪些卑鄙“伎俩”?

    “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一直是我们www.ft22.com追求的维权理念。

    “发生工伤已属不幸,别再他们伤口上撒盐。”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在处理的众多工伤维权案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自己所处的强势条件(时间、精力、财力)以及法律规定“欠科学”,往往使出诸多不道德的“伎俩”,现分述如下:

伎俩一、“躲猫猫”

发生工伤,对于工伤职工,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要求其工伤待遇,以期望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或能够早日解决自己的工伤待遇。然而,此时,用人单位好像突然间没有了“主事人”,昔日的领导,要么“出差在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回来。”要么“这事我做不了主,需要更高领导批示”要么“这段时间太忙了,过段时间再处理”这招“太极”拳,让工伤职工心“太急”,往往自己主动提出可怜的索赔要求,甚至自己救治工伤的医疗费,都需要自己垫付。

   “躲猫猫”更多的发生在“非法分包”“劳务派遣”等情形下,其本身用工不规范,发生工伤职工,职工往往还不知道自己应该向谁主张自己的工伤待遇。

    伎俩二、“拖拉机”

    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无责任补偿原则”,使得“工伤案件”的胜诉率还算高的可以。但是,在我国获得工伤待遇,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诉讼等程序,再者,我国几乎没有规定,支付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惩罚性措施,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维权有恃无恐,大不了走完全部程序,最后败诉,承担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用“拖拉机”战术的,更多的发生在用人单位聘请律师规避风险的情形下,也有更多的行业“败类”在利益的诱惑下,忘记了“职业道德”,更忘记了“良知”。“打完官司,我们应该赔偿的一分不少的支付。”请问,用人单位能有这么守法吗?那为什么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呢!用人单位能信守承诺吗?能主动履行自己的责任吗?告诫广大的工伤职工,绝不可能的。为什么?工伤为无责任补偿原则,只要伤残鉴定结果确定,基本能够确定赔偿数额,而伤残鉴定的标准又非常的明确。

使用此战术的,往往摆出一副“依法办事”的嘴脸,“公司处理工伤需要一定的程序,*******日会给答复”,职工对望眼欲穿的等待约定时间的到来,之后就是用人单位一再违背自己的承诺,一句“公司还需要继续研究,请耐心等待”打发了之。一方是“心急如焚”,另一方却是“泰然处之”,等待以逸待劳胜利的收获。

伎俩三、“假承诺”

   “放心吧,公司会管你们的,你们不要找媒体、不要上法院,公司都会给你们解决好。” 很多工人在刚受伤的时候都吃到了雇主给的类似定心丸,但很多事实证明这些承诺多数带有哄骗性质。而结果往往造成,维权的期限已过,用人单位实现不了自己的承诺。这类用人单位处理工伤的显著特点是:态度非常好,二话不说就支付医药费,并承诺会好好解决赔偿等问题。可是此后,态度就逐渐冷淡下来,不但绝口不提工资、护理费、赔偿费等问题,还三番五次催促他尽快出院。此伎俩,往往给职工一种假象,单位态度好,将来不会亏待自己。殊不知,将来就待遇问题协商不成,早已超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的期限,悔之晚矣!

我们认为,“假承诺”是最为“高明”的伎俩。无声无息中,使你通过法律途径都难以获得自己应得的待遇。更有甚者,单位承诺“在单位做轻活,工资不会少”“不在单位上班,也可以拿工资”,但这种情况,绝对不会长久,用人单位会以“单位领导更换、政策改变”等种种理由,停止你这种优待。我们不难发现,原来单位是用你自己本应享受的那部分待遇按月支付给你。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明了,我们应问自己,究竟自己有什么样的待遇,对单位的这种“优待”,请问一个为什么。

    种种“伎俩”,使受伤的职工防不胜防,结果,让工伤职工伤上加伤。我们反思,如何预防识破用人单位的这些伎俩,又如何在这些阴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本站www.ft22.com ,欢迎各界维权人士发表评论,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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