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王勇生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23 14:36:00 浏览量:

    2012年8月14日,江西法院网发表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吴晓艳同志的《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文,笔者对这个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故一抒己见,与同仁共同探讨。
案情

   廖某系某公司销售员,尚处于试用期,公司还未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年5月6日早上7时许,廖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致使右腿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廖某系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对此没有作出交通事故处理。廖某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系工伤,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公司辩称廖某属于无证驾驶,其行为违法,故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分歧

廖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去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公司作为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发生事故应该自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廖某的事故责任,廖某系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廖某和公司应该各自承担部分责任。首先,廖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廖某系无证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他本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分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廖某无证驾驶,根据其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发生事故应该自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廖某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原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 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为廖某属于工伤不妥。本案中,廖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且与电线杠相撞,自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受到的是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改条规定,廖某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其次,廖某的行为不能因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因而推定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援引本条的前提是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而在本次事故中,无证驾驶的廖某撞向电线杆,其自己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得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而推定廖某是工伤。

第三,从立法宗旨来看也不得认定廖某是工伤,从而减轻廖某违法驾驶的风险,使其从一次违法的行为中获益。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扰乱交通秩序,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无证驾驶是法律所严禁的。本案廖某无证驾驶,本身就是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撞上电线杆发生事故,本应严惩,倘若还给予其工伤待遇不但助长其行为,还降低其违法成本,与立法本意相悖。从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的立法精神看出,法律不应该降低一个无证驾驶者违法驾驶的成本。

第四,本案事发在上班途中,廖某驾驶行为也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排除了工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损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应该由其自理。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廖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3763.html
上一篇:重新鉴定后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下一篇:二倍工资基数的举证责任一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