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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立法建议
作者:王胜利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2-16 12:09:00 浏览量:

 

关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的建议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王胜利——律师
中国网23日讯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实现科学立法、更好的落实修订后《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就本办法修订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第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自受理诊断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诊断并在作出诊断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第一款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条没有规定诊断所限时间,也没有规定送达时限,这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修改后的条文加上了诊断时间的限制和送达时间的限制,就防止了诊疗机构迟迟不予做出诊断证明书的现象,同时也能及时让当事人知晓诊断情况,便于下一步权利行使和纠纷的解决。
第二、将《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诊断鉴定,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诊断鉴定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自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诊断鉴定,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规定中的“六十日”是对组织鉴定的时限规定,没有规定最终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如鉴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了鉴定,难以形成鉴定结论,迟迟不予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也不违法。那么,一纸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将遥遥无期。因此,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诊断鉴定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样一修改就对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统统限制在六十日内。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自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这样就能及时保证当事人知晓、获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权利,也防止职业病鉴定机构长期不予送达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情形出现。这样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后增加:“当事人向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申请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并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记载对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采纳情况和依据。”
理由如下:
一、“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上述规定中“必要时”的限制,就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转移至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来行使了。原本当事人可以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却往往因为被认为没必要而被剥夺。那么这条规定变形同虚设。
二、保障鉴定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是体现依法鉴定,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记载对当事人陈述或申辩的采纳情况和依据,是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体现,也是体现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实事求是、依法鉴定、科学定论的重要体现。
第四、《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后增加“(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纳情况和依据”
第五、《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书做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劳动者有权向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获取送达回证副本。”
理由如下:
、实践中很多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落款日期上做文章,倒签一个日期,这非常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和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规定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书的时间和送达时间是为下一步工伤认定申请提供重要的依据。
二、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向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获取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回证副本的权利是保障劳动者、用人单位行使申请职业病再鉴定或者进行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送达回证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再鉴定的重要证据,否则无法启动再鉴定程序。
劳动者、用人单位取得送达回证副本是其行使鉴定权的重要保障。
   以上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提供,上述建议供参考!
王胜利律师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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