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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后未上班,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作者: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2010-07-25 14:18:00 浏览量:

“停工留薪期”后未上班,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一、专题界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那么,在遇到职工“停工留薪期”之后仍不上班甚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企业该如何应对呢?本专题所讲述的内容就是在“停工留薪期”过后所可能涉及的职工工资支付和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二、名词解释

  1、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案例分析

  【案例】黄某于2002年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4日,黄某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
    2007年1月7日认定为工伤;
    2008年1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评定结论,并确定黄某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07年9月4日;
    2008年2月1日,因黄某申请复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相同评定结论。
    自工伤之日至2008年2月26日期间,黄某既没有医疗机构康复疗伤证明,也未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一直未上班。
    2007年9月5日至12月31日,公司仍按“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黄某原工资福利待遇。
    2008年2月27日,黄某复岗上班,次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黄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时,公以黄某“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内待遇”为由,扣除已支付的2007年9月5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黄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9月5日至2008年2月26日原工资福利待遇。本案在处理中,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黄某在2007年9月4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后未上班,公司无须支付工资。

  [意见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黄某虽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上班,但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原待遇至2008年1月9日。

  [意见三]黄某因工伤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为限。黄某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上班,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工资待遇给予支付。

  【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工伤“医疗期终结”后未上班,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工资。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是有关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法定权利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法定义务期间的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确认黄某“停工留薪期”或“医疗终结期”为2007年9月4日,据此,自2007年9月5日起,黄某已不在“停工留薪期内”,显然不能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公司也没有按月支付的义务。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该款是有关“停工留薪期限”以及与“停工留薪期限”相关的规定。主要包含:
    (1)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该款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一般期限“不超过12个月”和特殊期限“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实践中,对于工伤职工在前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又是如何享受“原待遇”和“伤残待遇”的呢?该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这其实是有关“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发原待遇”的规定,而不是另一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如何处理?即:“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上述[意见二],由于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的规定,理解为一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提出“公司应支付黄某原待遇至2008年1月9日”的观点是于法相悖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而且,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并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可想而知,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则在现实中,任何轻微工伤的员工,也可至少享受6个月或以上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侵害。

  第三、笔者认为,法律是评判是非的标准,而且是非、彼此分明。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与非因工负伤、患病分别享受不同待遇。因此,[意见三]提出“黄某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上班,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工资待遇给予支付。”的观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操作实务

  1.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必须进行医疗终结诊断评定。停工留薪期满和工伤医疗终结诊断评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停工留薪期满日期,也是作为经办机构核销医疗费的截止日期。因医疗和康复治疗需要,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30日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2.对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医疗技术鉴定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医疗康复状况、医疗时间及提供的病历资料等因素,参照《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病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

  2.对于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问题:

  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问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上载明医疗依赖的期限。

  五、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4]234号)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

  《条例》规定了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的计算,以工伤职工受伤时已实际发生缴费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

  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期限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必须进行医疗终结诊断评定。停工留薪期满和工伤医疗终结诊断评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停工留薪期满日期,也是作为经办机构核销医疗费的截止日期。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和各项待遇,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利益,但对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正确执行《条例》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明确工伤医疗终结诊断评定的时间和医疗费用报销期限,对停工留薪期作出以下规定:

  (一)工伤职工所需的全部医疗和康复治疗计入工伤停工留薪期。因医疗和康复治疗需要,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30日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二)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医疗技术鉴定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医疗康复状况、医疗时间及提供的病历资料等因素,参照《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病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上载明医疗依赖的期限。

  (四)属明显轻伤的,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放弃鉴定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终结诊断结论的日期为停工留薪期终止日期。

   三、医疗费用报销期限

  (一)各经办机构在核销医疗费用时一般应按停工留薪期期限为医疗费用核销的终止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医疗依赖的,医疗依赖的期限为医疗费用核销的终止期限。

  六、问与答

  1、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由谁来确定?怎样确定?

  停工留薪期应由所属区县的劳动局工伤鉴定科。需要工伤工友出示所有的医疗票据和病历本。

  2.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放弃鉴定的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日期?

  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放弃鉴定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终结诊断结论的日期为停工留薪期终止日期。

  3.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什么?

  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受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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