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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4 11:00:00 浏览量:


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66号          颁布日期:2008-7-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各地要把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作为当前保障困难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先易后难、分步纳入”的办法,精心安排部署,从2008年起,用1-2年的时间,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1-4级伤残职工;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5-10级伤残职工;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工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亲属;
    (四)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人员。
    三、纳入统筹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保障能力较强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伊犁、阿克苏、阿勒泰、哈密、昌吉、巴州、喀什等九个地州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当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一次性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有困难的和田、克州、吐鲁番、博州、塔城等地州,2008年当年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从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以后年度“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扩面征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办法解决。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企业公示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但已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伤残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工伤事实进行核实,确属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原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4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各统筹地区应为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工伤认定情况、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伤残等级、依赖护理等级、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工亡职工工亡时间、供养亲属基本情况等。
    七、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亲属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听取企业及工伤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在对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的人数、等级、现有待遇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要积极采取措施,提前防范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可能发生的基金风险。各地实施方案务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乌鲁木齐“老工伤”年底入统筹
   今年年底前,乌鲁木齐国企“老工伤”人员将一次性纳入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待遇由统筹基金负担。
“老工伤”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根据原政务院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工伤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人员。
  自治区政协常务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黄昌元在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4月9日同意,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结余的乌鲁木齐、伊犁、阿克苏、阿勒泰、哈密、昌吉、巴音郭楞、喀什等八个地州市,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纳入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结余较少、不能一次性纳入的和田、克孜勒苏、吐鲁番、博尔塔拉、塔城等地州,准备通过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在2009年底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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