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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7:35:00 浏览量:

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造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老工业基地,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老工伤”人员人数较多,构成复杂,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使部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随着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急需完善制度,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因此,积极稳妥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对于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加快推进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进程
    各市要按照尊重历史、先易后难、分类分期、平稳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进程,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具体为:
尚未制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办法的市,要在200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办法,并报送我厅;已制定办法并开始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老工伤”人员纳入的范围和项目;2009年底实现全省60%以上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山西煤炭社保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人员定期待遇的发放办法,逐步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工伤医疗待遇等项目纳入统筹管理。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各市在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过程中,要优先解决“老工伤”人员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问题。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的要一次性纳入;一次性全部纳入有困难的,可采取分项目纳入,分步骤实施的方式。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将参保单位已有的“老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
    三、统一政策,明确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项目
    结合我省实际,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项目是:
    (一)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伤人员安置方案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
    1、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2、五级至十级(或部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属按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规定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只纳入企业支付的部分)。
    四、搞好衔接,做好“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一)关于“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政策规定,对“老工伤”人员进行清理核实。
    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已按当时有关政策,由企业或相关部门认定,并一直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由企业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原始事故记录证明、按工伤处理的决定、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和确定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2、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办理认定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确认手续。补办确认手续的时限和具体要求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进程确定。
    (二)“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经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往已经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本人、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复查鉴定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实事求是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摸清底数,扎实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工作,对“老工伤”人员人数、伤残等级和将要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项目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测算,根据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和待遇水平,合理确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
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认真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切实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老工伤”人员身份、待遇项目及标准,以其发生工伤(亡)时间的相关政策为依据,认真核查确定,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六、多方筹措,认真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所需资金
    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各市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需求进行认真测算,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基金承受能力,认真研究解决资金筹集渠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统筹地区,要在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原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已将预留的工伤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其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经营困难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企业关闭、破产时未预留“老工伤”人员有关费用或虽预留费用但未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各市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通过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解决。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好“老工伤”人员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和谐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厅将就各市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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