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因工致残五至十级 “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8〕1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在宁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我市启动“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以来,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有9673名“老工伤”人员按期享受工伤生活、医疗等待遇,切实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民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已确认的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对象为已按照《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1号)规定确认的“老工伤”人员。
二、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从2009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理程序仍按宁劳社工[2006]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因工致残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2008年度因工致残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补助费办法,仍按《关于发放2007年度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医疗补助费的通知》(宁劳社工〔2007〕16号)规定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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