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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参保企业老工伤,六项待遇转由基金支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7 21:06:00 浏览量:

(合肥在线  )为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负担,日前,经合肥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实施范围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项转付待遇。(1)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2)生活护理费;(3)工伤复发医疗费;(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5)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6)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用。

  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的,一经发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悉,已经当地政府批准转制、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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