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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2009年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2 16:45:00 浏览量:

甘肃省将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将全省5万多名“老工伤”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基本享受和“新工伤”职工一样的待遇,彻底解决“老工伤”的后顾之忧。

    据统计,甘肃省2003年底之前的“老工伤”共5万多人。由于“老工伤”问题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存在时间跨度长、人员数量大、伤残情形复杂、待遇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为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日前,原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

    保障范围

    此次甘肃省计划在明年年底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鉴定了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人员;

    当时未按政策规定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待遇的工伤人员;

    符合政策规定现仍由企业按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人员。

    保障待遇

    按要求,“老工伤”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基本享受和“新工伤”职工一样的待遇,即凡按政策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均纳入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或康复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凡属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统筹外项目不在纳入范围,由企业按原渠道继续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企业拖欠的各项待遇仍由企业负责支付。

    此外,“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达不到全省企业职工(人员)伤残待遇调整方案中规定的伤残待遇最低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保障线标准执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全省企业工伤职工(人员)伤残待遇统一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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