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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1-06 11:15:00 浏览量:

闽人社办〔2012〕1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做好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1〕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和省人社厅等四厅局《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的贯彻落实,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社部要求,各地对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条件,但尚未确定身份的人员,要坚持政策“不关门”,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纳入。程序上应按照“先确定身份,后审核支付待遇”的顺序进行。今后参保扩面工作中要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问题。

二、各地贯彻10号文和151号文过程中,对县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老工伤问题,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基金结余和当地财政补助的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三、各统筹地区对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报而造成老工伤人员不能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限时申报。用人单位拒不申报的,应书面责成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及其他相关责任,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原则上不再进行劳动功能(伤残)等级鉴定,确实因残情发生较大变化,职业病程度或护理依赖程度加重,经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151号文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的规定,是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之前,由企业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应按原标准支付。个别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造成待遇降低的,应从本通知下发的次月起按原标准支付。

六、去年和今年省里已多次下拨国有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省级补助资金,各统筹地区应对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当地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集体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的资金落实情况。对企业趸缴的部分费用,用人单位不得转嫁给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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