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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8 11:24:00 浏览量: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绵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10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要求,2011年底前按照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侍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绵劳社发〔2008〕27号)及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绵劳社办〔2009〕114号)规定的范围,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老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纳入统筹的项目。严格按照绵劳社发〔2008〕27号及绵劳社办〔2009〕11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中央政策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通过筹集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等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等管理所需资金。

1、具体问题的处理。

(1)现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纳入统筹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绵劳社发〔2008〕27号以绵劳社办〔2009〕114号的规定办理,由现企业单位按所需费用的30%-50%进行清算。

(2)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已破产、关闭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其移交清算标准应严格按照绵劳社发〔2008〕27号以及绵劳社办〔2009〕11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由现接受和承继单位按所需费用的30%-40%进行清算。

(3)原已破产、关闭企业的工伤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政策未处理或只做了部分处理且现无存续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现主管部门清理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不作清算,由现主管部门明确老工伤人员日常管理主体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若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这部分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此次移交的老工伤人员的费用再进行清算,标准应按绵劳社发〔2008〕27号、绵劳社办〔2009〕114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办理,所需费用按30%清算。

(4)现在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现企业老工伤人员按照所需费用的50%进行清算。

(5)依法破产、关闭、撤销、注销、改制、转换国有身份等国有企业工伤职工的待遇处理问题按照川劳社办〔2006〕31号并结合绵劳社办〔2009〕114号相关规定办理。

(6)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日常事务由用人单位负责,无用人单位的由留守机构负责。如原用人单位或留守机构都不存在的,由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同时纳入其居住所地社区协助管理。

2、各级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给子一定补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然不能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等地区政府应安排一定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基金结余情况、老工伤问题解决情况和财力水平等因素合理分配。各级政府按照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不能满足老工伤人员侍遇资金需求的缺口部分,积极争取省级统筹调剂金,同时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等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0号)规定弥补缺口。

(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等管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1、扎实做好各项经办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时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信息,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待遇核定等工作。

2、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地要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等管理,确保不留死角。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负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负直接责任,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等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在政策落实和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实施行政监察。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等管理统计制度,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市上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炜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公务员管理局局长苗平、市财政局局长江陵、市国资委主任谢国繁、市监察局局长钟正军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岚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和老工伤人员侍遇按时足额支忖情况。对工作中不符合政策黑求的要予以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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