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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10 11:10:00 浏览量:

上饶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上饶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我市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他们的伤残待遇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6号)精神,结合上饶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老工伤人员范围与核实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关破改企业)中:
(一)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未终止劳动关系,又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已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因工伤残人员;
(二)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未终止劳动关系,又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等待遇的5-6级因工伤残人员;
(三)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亡(含职业病死亡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供养亲属。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对象的界定、统计、审核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待遇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经统筹地区审核认定的“老工伤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相应待遇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费等五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对“老工伤人员”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与统筹地区其他工伤人员待遇同步调整、同等享受。由“老工伤人员”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老工伤人员”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申报
第五条  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对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市、县(市、区)属企业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根据“老工伤人员”享受待遇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其余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地要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市、县(市、区)属国有关破改企业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登记表》,并附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汇总表》,于每年2月1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局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3月1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
第七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的资金筹集,申报和及时发放工作,确保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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