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特殊工伤 > 老工伤 > 正文
南昌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2-29 10:07: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人社字[2011]435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为做好南昌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21号)精神,结合南昌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南昌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昌市监察局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南昌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全面落实赣人社发[2011]21号精神,彻底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人员界定
     本方案所称老工伤人员分为四类:一是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中央、省属下放企业以及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中央、省属和中央、省属下放企业,下同)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鉴定为有伤残等级,且未终止劳动关系,又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伤残人员;二是上述企业中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人员;三是上述企业中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四是上述企业中工亡职工(含职业病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作目标
 (一)2011年4月底前,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2011年年底前,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待遇范围
     经审核认定的老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相应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费5项工伤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管理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5项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与其他工伤人员待遇同步调整、同等享受。
 五、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分为清理登记、伤残等级确认、待遇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清理登记
    企业对老工伤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收集各企业确认老工伤人员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同步整体参加工伤保险。国有企业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有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面清理登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4月底前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10月底完成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及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的清理登记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1年12月中旬完成确认,12月底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清理登记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证)、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伤残证)、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的有关材料及身份证等。
(二)伤残等级确认
  1、企业在职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企业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确需对护理等级、辅助器具进行鉴定或确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待遇申报、审核和发放
 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由企业统一向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联系地址、电话;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联系地址、电话、在校学生学籍证明、老人生存证明等;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立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支付档案并录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系统,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以《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为依据,核定每个老工伤人员的伤残待遇标准,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并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

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率较高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办法适当上浮缴费费率。

六、政策衔接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标准支付。企业不存在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2、对纳入统筹管理前由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用人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3、对在发生工伤后单位调动的,由现单位或退休时所在单位申报。
 4 、建立健全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长效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工伤人员随时纳入统筹管理,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七、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按照江西省社保基金决算报表中反映的南昌市上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确定,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
  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1、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督促其整体参保的同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还需按照《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一次性为老工伤人员测算至75周岁的费用趸缴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趸缴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节余或节余较少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将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一次性为老工伤人员测算至75周岁的费用趸缴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关闭破产改制时预留了费用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从关闭破产改制预留费用中支付;关闭破产改制时未预留费用及预留费用不足的部分,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1-10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6号)规定,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趸缴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费用有困难的企业,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八、资金拨付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申请拨付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有关待遇发放给老工伤人员。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部门、市监察局等单位联合成立南昌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执行政策准确无误,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准确的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  二)责任分工。根据省四厅委文件要求,解决老工伤问题由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政府协议书签订的组织、各地上报材料的审核、老工伤人员的汇总、相关会务、宣传等事宜的总协调。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和即将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信息,并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等项工作,纳入统筹后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按规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3、市、县(区)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国有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督促同级国有企业如实上报相关数据。
 4、市、县(区)两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渠道资金筹集到位情况、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三)检查验收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按照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将按照上级要求和《关于上报2011年度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材料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函〔2011〕28号)精神对市本级及县、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财政补助人数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开展重点自查及检查,并根据自查及检查情况核拨财政补助资金。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各渠道资金筹集到位情况;二是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落实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情况,确保把这些资金管好、用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检查结束,及时将督查情况上报省四厅委。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gongshang/3236.html
上一篇:河南省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铜陵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