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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1-03 08:27:00 浏览量:

    为确保老工伤人员更好地得到工伤保险保障,近日,苏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苏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分一至四级伤残、五至十级伤残两个类别享受相关待遇。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通知》明确,凡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工伤人员,均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工伤人员,可以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通知》指出,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老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至四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至十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老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通知》解释,新发生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旧伤复发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老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此外,老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排查可能遗漏的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发现一个纳入一个。对于转制、分立、撤并、破产企业,做好老工伤人员跟踪服务,不留死角;对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走访复核。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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