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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15 21:49:00 浏览量: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承德市出台了《承德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办法》,并向上级成功争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8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8856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11年5月份,承德市已有6名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项费用共46.5万余元。
   老工伤人员是指:国有、集体及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4年1月1日),参加承德市工伤保险,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程序,由权威机构认定为工伤,现仍由企业或其他渠道支付相关待遇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和退休、退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
    目前承德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达到30余万人,比“十五”期间增加近16万人,但由于历史原因,仍有部分老工伤未纳入统筹,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待遇,且待遇偏低,甚至难以落实。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企业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也有了长足的制度保障。

   老工伤人员纳入的范围:
   参加承德市保险且经鉴定达到1—10级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1994年9月1日前按相关文件应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当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交纳费用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享受各项政策规定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时,按照冀劳社办〔2004〕253号文件,承市政〔2006〕58号文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缴纳1—4级工伤经常性费用和5—10级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缴纳费用的,按照冀劳社〔2004〕253号文件,承市政〔2006〕58号文件规定交纳费用后,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已经政府人事部门鉴定的,由原渠道解决,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按第二款执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已按原人事部门政策享受定期伤残保障金的工伤职工不再纳入统筹范围;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企业破产、关闭及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无单位支付,但已有其他渠道保障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纳入统筹;
    按当时政策规定已领取了全部待遇,包括一次性领取的长期待遇,已经与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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