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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4-15 10:56: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大庆市开始实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方案》。2011年11月底前,大庆市国有、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即大庆市4000余名老工伤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此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分为2个阶段:2011年4月底前,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解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11月底前,国有、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
 将参保单位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除一次性补助金之外的)各项待遇、五至十级伤残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将参保企业、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保时同步将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已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各类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纳入统筹范围后的人员需确认
“老工伤纳入统筹范围后,工伤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已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不再做重新认定。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职业病诊断书》及明确工亡职工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明材料,由市人社局依据不同时期政策规定予以确认,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个人向所属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由集体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不存在的,由个人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已参保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统一向所属的市、县、区医疗保险局申报。

“老工伤”伤残级别需鉴定
  大庆市人社局还将对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级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已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级别的,不再重新进行鉴定;未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作出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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