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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3-19 10:49:00 浏览量:

    近几年,随着云南省委、省政府对全面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新政策新法规的实施,云南省已将2.26万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然而,截至2009年底,仍有7.56万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尚未被纳入统筹。

    2011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和监察厅四部门联合召开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会,向全省各州市动员部署“老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同时与各州市政府分管领导现场签订协议书,明晰省和州市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这意味着。全省7万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险问题即将得到有效解决。

采取“三家抬”等方法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介绍,“老工伤”问题积累时间长,跨度大,不仅要确保“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同时还要准确把握资金筹集渠道,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参会四部门明确了资金统筹原则,即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缴纳部分费用、当地政府财政补助“三家抬”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同时,“老工伤”人员范围得到扩大,所有“老工伤”伤残职工,包括无等级的工伤伤残职工,也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严格考评各地“老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监察厅此次将全程参与“老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一要监督检查各渠道自己筹集到位情况,二要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落实情况,三要监督检查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情况,以确保把筹集资金收好、管好、用好,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解读《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社保法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职工,体现了制度公平的原则。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建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

新闻背景

   云南省自1997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参保人数已从90多万人扩大到目前的227万人,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有了制度保障,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还存在相当数量的“老工伤”人员,他们大多仍由所在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缺乏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解决好“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问题,关系到数万“老工伤”职工的生活稳定,关系到数万个职工家庭的和谐幸福。此次国家决定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根本上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执政理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又一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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