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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老工伤”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发布时间:2011-6-18 10:12:00    作者:工伤赔偿   我要评论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沈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已启动。
    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类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确认阶段时间为6月18日至12月31日,主要是对纳入统筹管理的各类“老工伤”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和身份认定。
   企业缴纳(或趸交)工伤保险费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为新参加工伤保险、需要补缴和趸交工伤保险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为“老工伤”人员按伤残等级趸缴一定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此外,在工伤待遇方面。“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用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解决的“老工伤”人群,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省属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和省下放企业。地方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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