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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老工伤”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12-10 11:42:00 浏览量:

烟台市医疗保险事业公布,为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2011年1月1日起,烟台将把全市“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保让“老工伤”人员安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将有2.1万人受益。
 
    纳入统筹管理的人员范围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烟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人员;

    按规定已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统筹管理纳入范围。

     待遇项目

    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属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规定已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的工伤待遇和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仍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确认程序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需统一填写《烟台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确认表》,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原始证明材料,报送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应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诊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者相关证明资料。

    ■工亡人员工亡证明材料及其供养亲属身份证件和符合供养条件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及治疗工伤的病历资料等原始材料。

    ■其他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的工伤认定政策、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确认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

    待遇结算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其工伤待遇自本意见施行的月份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其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发生工伤时政策法规规定的待遇标准和以后历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水平核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结算管理、办理程序及就医规定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施行后用人单位提出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的,其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规定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在按规定将老工伤人员工伤费用预留资金一次性划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后,其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原标准支付。

    相关链接

    1、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鉴定结论仍然有效;未经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结论作出已满一年,老工伤人员本人、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的等级计发。

     2、烟台将建立健全工伤人员档案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老工伤人员档案,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同时,烟台将加强对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老工伤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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