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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里的猫腻 务工者维权需谨慎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09-06-19 18:14:00 浏览量:

眼下正是外来务工者返青找工作的高峰期,务工者既想找到工作,又对种种用工“陷阱”心有余悸。记者6日从市南新市民法律维权工作站了解到,该工作站结合2008年维权案例专门总结出常见的用工“陷阱”,并提供了详细的维权办法。该工作站由市南司法局和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联办,近期还将组织返程务工者维权法律大集。 

案例1:2006年9月,孙先生工作时右眼受伤几近失明,但迟迟没得到相关补偿。2008年2月,孙先生向城阳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初负责招聘的集团否认和他有劳动关系,称和孙先生签劳动合同的是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法院审理后判决,孙先生是和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代理律师查询后发现,该子公司已经成了“空壳”。

    律师提醒:工伤索赔案中,大公司利用下属或控股空壳子公司脱壳比较普遍。工伤认定及索赔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前后算下来,维权时间最长的能达到两三年之久。务工者签合同时一定看清是否为空白合同,最好坚持单位填好后再填,假如对方实在不填,估计就有问题。

    案例2:2008年上半年,小王大学毕业后来到市南一家公司做文员,老板称3个月试用期满才签合同,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工作半个月后,恰逢公司发放工资,小王也领到了500元钱,但随后的两个多月再没有领到工资。小王多次讨要,公司领导总找理由推脱。小王遂向仲裁部门申诉讨要工资,并递交了公司给自己印的名片及自己平时接收的传真资料作为证据。小王的代理人李树中介绍说,开庭时,公司负责人否认小王是该公司员工,称小王的名片是自己印的,公司内部资料是小王偷拿的。由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小王在仲裁庭上当场就哭了。

律师提醒: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比不签劳动合同更难维权,务工者想索赔最好在和单位闹翻之前先咨询律师,想办法搜集工资条、工作牌等证据,甚至包括和领导之间的讨薪录音、手机短信等,或者找各种理由让公司出具介绍信或证明。  

案例3:2006年,郑先生来到市区一家工厂工作,工资是计件发放,月工资约为1500元。但厂里却没给他交过社会保险。2008年5月,郑先生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仲裁庭要求补交两年的社会保险。工厂辩称,工资发放是以基本工资加奖金形式发放的,每月200元的保险费已经按时发放给他。郑先生一看,自己的工资表被分为工资、保险和考勤奖等很多项,但总数加起来其实就是每月的计件应得报酬。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显示,郑先生应知道每月工资已包含保险费,判决工厂补交两年的社会保险,但孙先生需要将每月已拿到手的200元退还给工厂。

律师提醒:工资单里藏猫腻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务工者平时只看工资数额是否够数,而不仔细看这些钱是否被分成多块凑起来。出现劳资纠纷后发现已掉进了用人单位的陷阱,尤其是社会保险和加班费。遇到这一问题,务工者领钱时最好联合同事拒绝签字,并要求更换工资发放形式,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查处结果可作为证据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交。

案例4:1998年,杨女士来到李沧区某工厂上班,在车间里操作机器,厂里一直没和她签劳动合同,也没交纳社会保险。2006年,双方补签了一份期限为两年的合同,杨女士多次要求厂里补交保险都没有结果。2008年,杨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厂里补交199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杨女士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是1998年,根据合同只能认定她是从2006年开始工作的。

    律师提醒:工龄莫名“蒸发”的维权难度也很大。务工者最好在入职时就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填写的各种表格、体检证明、押金收据、单位文件等能印证自己工作经历的材料。如果有工资卡的更好,可以直接调取银行记录。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定要谨慎,既要注意保留证据又要咨询相关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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