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劳动关系 > 正文
出租司机到广告公司打零工,受伤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李一然、闵丹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8 11:08:00 浏览量:

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司机李某在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房山一广告公司任司机兼杂工,双方约定李某工资按天计算,不按月发放。后来,李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广告公司为了方便李某报销医疗费,出证明称李某系广告公司员工,并上了意外保险。此后,李某却将证明和保险作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广告公司不服起诉至房山法院。虽然法院经审理查明真相后,判决广告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广告公司随意开证明引发纠纷及麻烦,值得其他用人单位吸取教训。


出租司机在广告公司打工,装广告牌受伤申请仲裁

2013年5月,与出租车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出租车司机李某,因自己所驾的出租车报废,在等新车的待岗期间,到房山一广告公司任司机兼杂工。双方口头约定,李某的计酬方式为按日计酬现金发放,标准一天150元,发放时间不固定。此后,李某开始在广告公司上班。2013年10月,出租车公司分配给李某的新出租车到了,李某离开广告公司,回出租车公司继续拉活儿。然而李某开了一个月出租车后,将车转租给了他人,重新又到广告公司工作,按日计酬现金发放、一天150元的标准没变。

2014年3月,李某在高空安装广告牌中不慎跌落受伤,左脚后跟骨折。李某住院治疗花了六七万元,期间广告公司还为李某支付了两万多元。当时李某为能顺利报销医药费,请求广告公司开具证明。广告公司于2014年4月开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证明李某为本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此外,李某受伤后,广告公司还给李某上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


李某受伤后因治疗、休养,未再回广告公司工作。2014年11月12日,李某向出租车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1、家有老人无人照顾;2、因脚摔伤,不能长时间工作。此后,李某将出租车交回出租车公司,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4年11月20日,与出租车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李某,申请劳动仲裁,1、请求确认自2013年4月6日起其与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其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39000元。仲裁裁决支持李某两项请求后,广告公司不服,起诉至房山法院。


广告公司发薪时间不固定,法院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开庭时,广告公司的代理人称,公司与李某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当时李某来公司时,公司就知道他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只是等新车的空闲时间,来广告公司打零工,所以李某的工资是按天计酬,发放时间也不固定。

李某在法庭上认可自己在广告公司的工资按天计酬,发放时间不固定。但他拿出广告公司为其开具的受伤证明、以及公司为他上的人身意外保险作为证据,证明其与广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是公司违法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告公司认可李某的受伤证明及意外保险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李某的证明目的性,指出开具证明是出于好心,为方便李某回出租车公司报销医疗费,同时认可尚欠李某劳动报酬39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出租车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期间,李某为出租车司机。2009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李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运营合同和劳动合同,后因李某所驾驶出租车已到报废年限,自2013年1月起,李某处于待岗状态。2013年10月,出租车公司分配新车给李某,双方重新签订承包运营合同,李某从事出租司机工作。2013年11月,李某将承运出租车租赁给案外人黄某使用。2014年11月12日,李某向出租车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随后将出租车交回出租车公司,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房山法院于2015年8月,一审判决广告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广告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39000元。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房山法院法官马艳佳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本案中,李某与广告公司一致认可李某为广告公司提供了劳动的事实,但对于此关系的定性,双方各执一词。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某入职广告公司之初,公司法定代表人既已知悉李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在存续的事实,李某的劳动报酬采用按日计酬、汇总结算的方式发放。且李某于2013年10月期间重回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领取相关劳动报酬。上述事实均表明,李某系在其与出租车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利用等待新车的空闲时期为广告公司提供劳动,广告公司与李某之间缺乏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广告公司与李某之间在用工管理和人身隶属关系上均具有不稳定性、非持续性的显著特征,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据此,广告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guanxi/6717.html
上一篇:职工违反公序良俗,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下一篇: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