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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邓慧娟 周钰琴 来源:中国劳动 发布时间:2013-05-27 11:49: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刘某2001年1月1日被某皮塑公司招录。2011年1月1日,公司考虑刘某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作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2011年8月初,刘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8月底,刘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2年9月10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刘某回公司上班,刘某以伤势未痊愈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拒绝上班。11月20日,公司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刘某在—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违纪论处。刘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12月31日,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将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1月10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因工受伤,如果本人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不能单方解除。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查明如下事实:刘某评残结束后,公司多次安排其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刘某为了方便照顾儿子读书,不想去公司上班,加之刘某距法定退休年龄只差4年,认为如果本人不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就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还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刘某既不去公司上班,又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所在。
争议焦点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如果安排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者既不去上班,又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仲裁委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换句话说,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二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刘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相悖.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刘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或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在此之前,公司仍应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虽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仍可从事公司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刘某为了照顾儿子读书,迟迟不到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停止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应支付工伤待遇。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人单位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公司曾多次通知刘某去单位上班,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刘某借故不去单位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刘某是合法的。
作者单位:
    江西省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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