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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也可证明劳动关系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3-05-23 07:09:00 浏览量: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投保,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参保时,就不得不注明劳动、雇佣等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构成工伤的,同样可以此确认劳动关系。

    实践中,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多要求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捆绑参加,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风险,而又不愿承担更多的职工社会保险的责任,就会采取参加意外保险的办法来防范用工风险。

    现年22岁的小邹是一名来自贵州的打工者,去年来到苏州吴江一家纺织企业打工,未想刚刚三个月就在工作中受伤;更想不到的是,因为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老板王某拒不承认小邹是单位员工,想以此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曾为小邹等人购买了健康意外保险,据此最终确认了小邹和单位的劳动关系。

  2012年3月,小邹通过老乡小祥、小武两兄弟介绍,进入吴江一家纺织企业工作。6月的一天,小邹发现一台机器有点堵,就用手去清理,左手被机器轧伤。受伤后,老板王某把小邹送到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小邹找老板王某协商工伤赔偿,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拒绝承认小邹是他单位员工。无奈之下,小邹到吴江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中,小祥、小武作证证明小邹的员工身份,仲裁委裁决认定小邹和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老板王某坚持认为,小祥、小武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不是单位的员工,不能证明小邹的身份;并且小祥、小武是兄弟,与小邹是同乡,存在串通做伪证的可能,遂起诉到吴江法院,要求判决与小邹不存在劳动关系

  吴江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小邹和小祥、小武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老板王某却在保险公司为三人购买了健康意外险,并且投保的时间正好是三人到单位工作后的几天。如果三人不是单位的员工,老板为何要给他们购买保险?面对法官的提问,王老板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小邹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王老板想通过否认小邹身份逃避赔偿的想法彻底落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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