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时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3年7月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用工协议书;2015年1月,双方签订期限为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2023年1月,双方续订期限分别为3年、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月,某公司向时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7600元。时某认为,某公司与其连续多次订立(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续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未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应视为自第三次订立(第二次续订)合同之日起,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继续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法条又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亦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主动权、选择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时某与某公司分别二次订立、二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后共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时某在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时,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某申请仲裁,自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期限届满前、续订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其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时某与某公司签订的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时某本人签订。在最后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时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中“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不再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时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时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8999.1元,驳回时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一、二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无确定终止时间,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人力资源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主动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特别提示劳动者,如果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应主动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并留存好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电子邮件以及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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