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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13-01-10 10:44:00 浏览量: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津人社局发〔2012〕33号
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市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双维护、双促进”中的作用,逐步扩大集体协商企业覆盖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现就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机制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政府加强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多数规模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建立了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对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目前还有部分建筑、物流、餐饮、服务外包、生产加工等行业,受企业规模较小职工少、外来工比例大流动性强等因素影响,不具备单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条件,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切实增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紧迫感和服务保障意识,统一思想,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机制的基本原则
推动工资集体协商要以“双维护、双促进”为主线,以国家和本市政策法规为依据,同时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推进的原则,确保协商的主体、协商的程序和协议的内容合法;二是坚持平等公开的原则;三是坚持兼顾三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同步。
三、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目标
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社区、乡镇和工业园区,应建立区域性协商机制。区、县以下区域内的建筑、物流、服务外包、餐饮、生产加工等相对集中的行业,应建立行业性协商机制。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着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机制的建设,务求实效,努力扩大企业的覆盖范围。“十二五”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会企业达到85%以上。
四、依法确立协商主体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依法选定协商代表,确保协商主体的合法性、代表性和人数对等(原则上每方3至7人)。
职工方代表主要从街道(乡镇)、社区和工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中产生;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区域或行业,可由上级工会代为履行协商职责,也可在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企业方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相应一级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中产生。
五、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和模式
建立协商机制要按照“独签企业谈增长、行业协商谈标准、区域协商谈保障”的要求,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特点和企业实际,不断丰富协商内容。行业协商谈标准,应当以劳动标准、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等内容为重点,促进同行业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区域协商谈保障,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为重点,促进区域内职工收入普遍增长。
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协商方式和内容。对于区域内规模较小、用工人数较少、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建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同一区域内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应积极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跨区域的同行业企业或连锁店,也可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
六、努力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质量
协商质量的提高,一靠企业协商双方的共同努力,二靠职能部门的引导帮助。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着力把握“六要”:重点要突出,议题要集中,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措施要可行,履约要到位。人力社保部门要为协商双方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协议审查备案工作。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协议报备及时性及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通过建立强有力协商代表队伍提升协商质量,积极搞好分类指导,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确立不同的协商重点和标准,切实提高协商质量。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协商工作扎实推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认识,抓好组织领导。市和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加强分工合作和联动配合,共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
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在搞好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的基础上,积极联合工会组织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协商机制,及时为协商双方提供信息资源,依法做好协议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争议特别是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争议化解在基层,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级工会组织应进一步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沟通协调,积极依法推进协商机制建设。加强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工会依法开展要约、规范协商程序、深化协商内容,提高职工满意度。在协商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和引导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有序参与集体协商。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外企协会、在津异地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着力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紧盯本区域、本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组织企业经营者学习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认知度,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认真履行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担负的各项职能,同工会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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