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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12-05-07 16:10:00 浏览量:

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1月16日县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贺兰县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1〕338号),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区、市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贺兰做出贡献。

       二、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专户专储,专项支取。对于没有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行施工的企业,由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缴。

       2、每月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在建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2012年起新开工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凭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违规批准开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无法解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部责任。

       2、对2012年续建工程申请复工项目,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凭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剩余工程造价的4%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足额缴纳的,不得批准复工。违规批准复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无法解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部责任。

       3、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自行开工建设的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成立即停工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经济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德胜工业园区、暖泉工业区、各乡镇场、习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根据年初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分管副县长签订的《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责任书》要求,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及时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在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凭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违规批准开工、复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无法解决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四)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退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企业予以纠正。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起诉案件,视情况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

       (六)公安局负责对每年进入我县的农民工查验其身份证件,并实名登记备案,以防恶意讨薪事件发生,并配合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因拖欠工资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对恶意欠薪、逃匿,以讨薪达到非法目的等恶性案件,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七)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协助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八)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经营性活动中严把审查关。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县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

       (九)工商局负责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在用工单位申请营业执照、年检等过程中依法查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存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十)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帮助力度,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

       (十一)信访局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支取与返还

       (一)缴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下列标准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至指定的银行专户:

       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行为且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2、因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施工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单位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下列程序支取:

       1、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劳动者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

       2、举证。相关当事人(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被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3、支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决定而相关当事人(企业)逾期不改的,经县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确定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企业);

       4、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相关当事人(企业),在查验农民工身份后,将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收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剩余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有关企业继续予以解决。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当事人(企业)限期等额补缴已经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补足已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项目不得继续施工。逾期未补缴的,由县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降低该当事人(企业)诚信资质等级,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

       (四)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下列程序返还:

       1、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企业填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行政主管部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应施工场所或主要媒体上公示15日;

       3、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7个工作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次性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及银行利息。

       四、工作要求

       (一)人社局及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劳动者举报投诉。对举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使用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工业园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各工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三)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证明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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