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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企业工伤认定
作者:工伤赔偿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4-21 10:07:00 浏览量:

工  伤  认  定( 企 业 )

一、工伤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表,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如属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发生争议的需出具劳动仲裁部门劳动关系确认裁决书 )。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住院病历、病情介绍书( 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受伤当时现场的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 革命伤残军人证 》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上述材料提供不完整的在15日内一次性补齐全部材料。
 二、申报工伤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业务流程
1、工伤认定原则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工伤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2、携带以上工伤认定所需的全部材料。
3、如果申请时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一次性补齐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一款规定 )。
4、工伤认定材料申报齐全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应及时将结论书通知到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
5、如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单位或申报工伤的个人,可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的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工伤结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或直系亲属可在接到“不予受理的”工伤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原件一份,A4纸复印三份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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