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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17 17:59:00 浏览量: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2〕9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我省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范围和期限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2012年7月至12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
缓缴期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
经核准后,困难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可以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正常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准确把握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困难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国家及我省限制性的行业和企业;
3、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
4、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周期性困难,但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且生产经营基础较好,恢复有望的;
5、今年以来与上年同期相比,企业利润下滑,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困难,工资支付压力大,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6、自2011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此外,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以及能够提供资产抵押的企业,在困难企业认定中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由企业填报《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见附件),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2011年企业财务年度报表、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2012年职工工资发放台账、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分析及资金收支状况分析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的认定,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级次报当地人社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进行审核认定。
各市困难企业认定名单要按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局分别备案。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持经批准的《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缓缴险种、缓缴期限、缓缴金额、缓缴期双方权利义务、缓缴期满补缴方式及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工作要求
缓缴社会保险费是省委、省政府在宏观经济出现下行风险的情况下为优化发展环境、保持我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尽快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报送省社会保险局审计稽核处;省社会保险局于每月5日前,将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报省厅(节假日顺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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