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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02 11:08:00 浏览量:

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徐州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下限暂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执行。

各县(市)、铜山区的缴费基数上限为7915元,下限为1583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1.18岁,女76.04岁。

(三)2011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362元。

(四)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3282元,各县(市)、铜山区为22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2854元,各县(市)、铜山区为2283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1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1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3.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

(三)执行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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