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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医治补偿新标准征求社会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1-17 11:18:00 浏览量: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江西省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12月1日征求民意。

  市民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longxiao0307@sina.com)和信函两种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表达。

  《办法》规定,全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人社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执行,并实行实名登记参保。

  在岗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可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患职业病等七种情形可认定工伤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呢?《办法》规定,七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验证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也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在岗突发疾病死亡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三种情形,将视同工伤。

  享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等13类费用

  江西对工伤保险基金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设区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将可支付13类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患职业病工伤医补增发30%

  对因工伤获得的补助,《办法》也作出了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分别为离岗前的本人工资的70%和60%。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二十个月、六级十七个月、七级十三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七个月、十级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三十二个月、六级二十八个月、七级二十五个月、八级二十一个月、九级十七个月、十级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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