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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0年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5-09 08:15: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获悉,江西省对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所增加。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145元

    据悉,本次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本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0元,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此次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60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10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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