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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对2004年1月1日以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
作者:工伤法律赔偿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4-23 11:10:00 浏览量:

关于对200411日以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

(赣劳社医〔2006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自《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省陶瓷等行业一些企业在200411日以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有的在2004年以后相继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些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和退休人员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现仍有健在的矽肺病职工及已死亡人员的家属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上访,要求按原劳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中规定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为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我厅曾请示过劳动保障部,20051212日,劳动保障部就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请示》作出“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答复(劳社厅函〔2005436号),并抄送我省。根据436号文件精神,从我省这一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411日之前)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含患职业病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死亡的,按《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支付待遇资金来源,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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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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