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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6 17:07:00 浏览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推动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政策体系与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运动员投身运动训练,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为开创我省体育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管的体育运动学校及业余体校管理体制,完善体教结合模式,全省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达100%,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升学率达80%以上;加快建立运动员保障体系,省优秀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统筹覆盖率达100%,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率达80%以上。
  二、认真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三)着力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确保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暂不具备九年义务教育条件的训练单位,由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确保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方式。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必须将文化学习情况作为考核指标,文化课成绩较差的运动员不得进入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含省市联办、省校联办、省企联办)和优秀运动队要有专人负责运动员文化学习。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合理确定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业余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12学时。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应安排在假期举行,不得挤占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运动员因参加体育比赛影响文化学习的,其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四)积极整合体育和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努力推进体教结合各项工作,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将训练比赛纳入教学计划,运动员代表学校或省、市参加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可计算学分。鼓励省市联办、省校联办优秀运动队,在人员经费、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运动员加强文化学习,设立优秀运动员文化学习奖学金、助学金。逐步理顺体育运动学校办学体制,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工作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原则上以职业教育为主,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的学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普通高中就读。
  (五)继续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省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荐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全国青少年和儿童比赛单项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前6名,获得省运会前3名、省年度比赛第1名,以及破省运会纪录的初中阶段业余运动员(以上比赛均不含非奥运项目),经省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核准后,可优先或免试进入当地三星级以上高中就读。南京体育学院、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扬州大学体育学院和徐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单独招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鼓励引导高职院校招收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抓紧运动员文化教育课程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努力实现高中阶段基础教育主要课程网络全覆盖,并逐步向九年制义务教育延伸。积极开展“双证”教育,把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必修课程,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职业技能实习。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院校,可在省优秀运动队适龄试训运动员中招生。继续扩大南京体育学院招收省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比例,为优秀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三、加快完善运动员保障工作措施
  (六)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激励保障政策。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津贴奖金和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方式等政策。省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含省市联办、省校联办、省企联办)要按有关规定为优秀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将省优秀运动队在编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完善省优秀运动队综合保险服务,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设立专项资金等渠道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七)不断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坚持科学训练,加强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大对体育医疗机构的投入,努力改善医疗设施条件。抓紧建立南京体育学院和省体育局训练中心运动员康复中心,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体育康复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建立优秀运动员健康体检档案,把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纳入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考核内容。省优秀运动队要配备必要的队医和康复专业人员,抓紧制定优秀运动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资格审定和注册管理工作。
  (八)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努力拓宽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渠道,积极做好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政策范畴,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优先聘用专业对口且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对登记失业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运动员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九)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为运动员健康成长办实事、办好事。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挖掘社会教育、就业等资源,积极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局面。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优秀运动队文化课教师与当地教育系统同层次、同类型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充分发挥体育基金会的作用,利用创业扶持基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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