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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02 12:17: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1〕333号

市直各单位、驻扬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结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扬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均由自己负责,单位不予报销。
    三、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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