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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7-14 13:38:00 浏览量: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从本月起,宜兴市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也被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的工伤保险却是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被纳入工伤保险。在宜兴市,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对于2011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按新《条例》规定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规定,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2011年7月1日后继续享受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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