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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转发省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12 17:55:00 浏览量:

转发省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19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省、市修改相关配套法规文件的工作尚未完成,为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其事故责任判定应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职权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法律文书。

2、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天20元。

3、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到管理地区以外就医应经当地二级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经办机构同意,参照公共汽车票价实行交通费用限额范围内补助,限额标准为泰州市内单程30元、省内单程60元、省外单程90元,其中转泰州市外就医按每次40元作为大城市市内交通补助;经经办机构同意后转外就医所需的食宿费每天不超过150元(凭食宿票据列支),其中因等待就诊或等待诊查结果的时间不超过3天。具体的转外就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4、2011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规定办法执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按照工亡事故发生时间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

5、除工亡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结算年度管理,具体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所执行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指当年公布的前一年标准(如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结算年度执行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由经办机构统一变更。

以上规定如与今后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相关新规定有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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