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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27 08:58:00 浏览量:

常州市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1]249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尚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自2012年1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新调入(新录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新增参保手续。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标准为0.5%)缴纳,今后根据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基数一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四、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前已发生工伤的人员(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老工伤人员,其中2005年12月29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05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补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有关手续、办理流程、补偿费用标准等,参照《关于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常劳社〔2009〕23号)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2012年1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再支付其新发生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最迟支付至2012年6月30日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将老工伤人员及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均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六、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从2012年1月1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根据本通知规定,制订相应操作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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