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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15 21:40:00 浏览量: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对200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类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一是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二是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人员;三是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具体的调整系数是: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我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1611(注:调整系数=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

具体调整方法为: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定期待遇标准,按照调整前的计发金额乘以调整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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