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标准 > 鉴定标准 > 正文
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14 11:04: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人社〔2012〕147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现将《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为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属技术性活动。

  (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2、全市属《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全市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4、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旧伤复发、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

  5、全市工伤职工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的鉴定。

  二、鉴定机构及职责

  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1、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2、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对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4、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6、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鉴定受理和申请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范围

  1、全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鉴定申请;

  2、全市行政区域内属《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因工负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属市级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随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并将受理材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末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全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4、首次鉴定之日起一年后,如劳动者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

  1、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姓名、所患疾病等基本情况);

  2、《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

  3、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4、申请鉴定人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同时需县级以上医院提供2年以上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并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

  5、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委托书;

  7、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其复印件;

  8、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属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事项所对应的申报表;

  3、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4、申请鉴定人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

  5、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委托书;

  7、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8、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特别是重伤职工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是否需要护理依赖鉴定要一次性告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待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讼权结束后受理;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鉴定时间和程序

  (一)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在每年的七月和下一年的一月。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调整。

  (二)因工负伤职工或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分类统计,并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组织鉴定程序:

  1、鉴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医疗卫生专家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聘请外地医疗卫生专家,专家数量根据申请鉴定人员的病情和分科情况确定。

  2、鉴定工作开始前一至两天通知被鉴定人所在单位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由所在单位通知被鉴定人。

  3、鉴定过程中按申请鉴定人员的病情划分若干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鉴定过程中对鉴定对象要严格审核,确保人、证、病史资料相符。

  4、鉴定时根据被鉴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实行现场医学检查,专家对检查结果会诊后分别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当日作出鉴定结论。现场医学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鉴定结论

  (一)因工负伤职工或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被鉴定人。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转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公示。

  (三)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因工负伤职工或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应先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告知书,办理再次鉴定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复查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应先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告知书,办理再次鉴定手续。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监督管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结论要准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被鉴定人应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中止鉴定:

  1、被鉴定人无故不参加或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集中医疗检查的;

  2、被鉴定人拒绝医疗鉴定专家提出的补充医疗检查的;

  3、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申请鉴定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病史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鉴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鉴定申请。

  (五)医疗卫生专家在鉴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 立卷归档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立卷归档。

  八、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dingbiaozhun/4036.html
上一篇:关于征求对劳动能力鉴定国家标准草案意见的函
下一篇: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