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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常德市人社局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9 09:04:00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常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3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0%核定人工费乘以1.6%的工伤保险费费率, 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建设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追加预算后工程期限延长的,工伤保险参保期限相应延长。

  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务工人员名册。施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自用工(或人员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临时增加或调用且尚未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手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含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自事故发生后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登记手续。

  五、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工程延期竣工的,应提供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手续,并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六、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一律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在武陵区的,属于武陵区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武陵区参保,其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市本级参保;工程项目在其它县市区的,一律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

  七、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八、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按简易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九、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在县市区参保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在常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向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十、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诊。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发生工伤,应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凡未在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伤情及就诊医疗机构情况。工伤职工就医严格按照“三个目录”标准执行。

  十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工伤(亡)职工个人应享受的待遇,企业应在领取待遇后7个工作日内转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将待遇领取凭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查。对于因其它原因不能由建筑企业转交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的,由建筑企业出具证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供身份证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享受的按月发放的长期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社会化发放。

  十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原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发〔2005〕75号)规定执行。

  十四、在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事故,参保期满前已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受伤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未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及省市县(市区)重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可按常政办发〔2011〕31号及常劳社发〔2010〕4号规定,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重点工程招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补贴。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岗位安排、上班考勤等相关纪录,按规定保留务工人员身份等个人资料,为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待遇给付及申领工伤保险补贴奠定良好基础。

  十七、各级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常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所有新建项目均应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常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十八、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在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未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视为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由其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努力研究和探索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确保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落实。

  二十一、水利、电力、交通工程等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3: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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