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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1 14:59:00 浏览量:

长沙市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问答

问:为什么要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企业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曾为国家和企业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了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水平,让这部分弱势人员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政策,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
  问:今年依据什么政策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依据长沙市《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长劳社发[2007] 67号)。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答:1-4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5-6级工伤人员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
所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和7-10级工伤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
问:今年调整伤残津贴的范围是哪些?调整标准是多少?
答: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问:今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是哪些?调整标准是多少?
答: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问: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哪里调整支付?
答:调整前由市工伤保险局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市工伤保险局调整支付。
   调整前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调整支付。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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