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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09年调整工伤待遇和抚恤金标准
作者: 来源: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9-07-04 17:38: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98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52/月;致残二级增加144/月;致残三级增加135/月;致残四级增加127/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18/月;致残六级增加101/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6/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5/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52/月;父母、子女增加39/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3/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911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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