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74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规定,现对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核定有关问题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
(二) 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程序。
(三) 第三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二、核定原则
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提交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该项待遇时,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须提交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原件,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应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四)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民事裁定书。
(五)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核定程序
(一)确定工伤医疗费数额。在工伤职工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总额中,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诊疗、用药、住院服务费用部分,核定为工伤医疗费数额。
(二)确定工伤医疗费差额
1.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明确的医疗费低于工伤医疗费核定数额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明确的医疗费高于工伤医疗费核定数额的,高出部分在其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定时予以抵扣,扣减完后,继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涉及第三人工伤医疗待遇的,应提交所有工伤医疗诊断等费用的原始票据,有经办机构留存。
五、加强管理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管理工作,确保支付信息的登记、录入完整准确,并将相关资料单独整理归档。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厅反馈。
本通知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0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beisheng/2025-4/11985.html
上一篇:河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