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广西区 > 正文
南宁市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22 13:27: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南宁市于2012年7月18日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全市约9.5万名事业单位职工。

    根据7月18日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宁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并且与本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基数一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参保后工伤认定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程序按照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支付办法按照国家人社部有关规定执行。

    从7月18日起,南宁市事业单位可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伤的职工医疗、伤残津贴等待遇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

南宁日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gxi/2012-7/3663.html
上一篇:北海市关于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广西关于驻邕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