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广东省 > 正文
2013年广州市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2-05 09:53:00 浏览量:

2013年广州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4点: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gdongsheng/2013-2/4324.html
上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
下一篇:广东省劳动合同指引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