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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8-03 12:56:00 浏览量:

江人社发[2011]539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5元/天。

二、工伤职工经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报销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

1.省内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往返最高标准为15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2.省外往返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

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不包括飞机、高铁列车、出租小汽车。

(二)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客观因素影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凭转入地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报销,最高标准为200元/次,最高标准以下的据实报销。

(三)工伤职工的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同意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应确认转入地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已同意接收工伤职工入院。

三、工伤职工未经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前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交通、食宿费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本通知按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施行时间执行。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门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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