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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2 14:56:00 浏览量:

   漳州工伤职工的各项保险待遇,有了新的标准。近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了更细化规定。

伙食补助      辖区内每天15元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意见》则确定漳州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的相关标准(相关标准见制图)。其中,伙食补助费的调整,参照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情况。

伤残津贴     随基本养老金调整

    《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意见》明确了这些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今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随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增加部分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随上年度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

   2012年的标准是,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或死亡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2010年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为2010年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保险费率     漳州两年浮动一次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

   《意见》细化:漳州工伤保险费率两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向上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150%;向下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50%。

向上浮动的条件:两年内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超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或者两年内有发生1~6级伤残的工伤事故以及工亡的,上浮费率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费率最高上浮不超过二档。

向下浮动的条件: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向下浮动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最多可向下浮动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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